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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时间表

栏目:行业动态 · 发布日期:2014年9月3日 · 作者:中成泵业

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初次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时间表,即2015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 到2017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
 
明年完成排污权初次核定
     《意见》提出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试点地区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基层,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合理核定排污权。试点地区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以后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
  对合理核定排污权问题,《意见》提出,试点地区可以采取定额出让、公开拍卖方式出让排污权。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原则上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
  《意见》还明确,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
  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的积较性,重庆率先发布了排污权抵押贷款的细则。在《意见》发布的同一天,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和重庆市环保局联合印发的《重庆市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借款人满足五项条件可以用有偿获取的排污权抵押申请贷款。而贷款的用途主要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和能源节约、污染物排放减少的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意见》要求试点地区积较支持和指导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参加市场交易;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
 
禁止火电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
      《意见》提出要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意见》明确,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各试点省份内进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进行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
  在环境经济学者周宏春看来,开展排污权交易一是表明政府将更多地利用市场手段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二是向市场发出信号,环境容量也是资源,排污要付费;三是倒逼企业淘汰落后、提高产品附加值和技术创新。
  《意见》还特别指出,火电企业(包括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
  “火电行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通过远距离输送和大气化学反应等导致酸雨和区域性PM2.5污染等大气污染问题,而低矮面源影响的主要是局地环境空气质量。鉴于高架源与低架源对环境影响机理、方式的显着差异,火电等高架源原则上不能与低架源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王金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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