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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价格上调或为向“费改税”过渡

栏目:行业动态 ·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14日 · 作者:中成泵业

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环保部联合发出《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同时,通知要求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
  
  排污费“打折优惠期”终结
  
  “实行十多年的排污费‘打折优惠期’结束了。”环保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
  
  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从2003年建立,实施11年之久。当年排污收费制度实施时,考虑到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仅相当于测算成本的一半征收。其中,污水类和废弃类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此次调整后,这两项标准将分别调整为不低于1.4元和1.2元,翻了一番。
  
  “调整后的排污费标准,从成本测算看,更加接近于污染的治理成本。”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说。
  
  专家认为,此次排污费上调是前期《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政策的落实细则。排污费征收标准提升,既可以缓解政府环保类投资的支出压力,又可以提高污染企业的排污成本,这表示政府环保治理思路正在进一步转向加强监管,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
  
  排污费价格要高于治污成本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表示:“目前按市场价,1公斤二氧化硫的治理成本是1.95元(合每污染当量治理成本1.85元),原来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才6毛钱,企业肯定宁愿交排污费不愿意治污嘛。”他认为,排污费价格一定要合理,不能让努力搞治污的企业吃亏。
  
  骆建华认为,理想状态是让排污费超过治污成本,如钢铁企业的二氧化硫和氨氮废物征收标准应提高到2元/公斤(合每污染当量1.9元)。
  
  《通知》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通知》所述标准征收排污费。此前,北京市自今年1月1日率先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公斤10元,比原标准提高15倍左右。
  
  天津自今年7月1日起,将4种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费收费标准平均提高至原标准9.5倍;河北则在几年前就将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到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
  
  骆建华鼓励这一做法:“不能全国一刀切,经济有发达不发达地区,都收那么高也不现实,东部地区排污费应该高于这个标准,向发达国家看齐了。”
  
  涨价或为向“费改税”过渡
  
  近年来,出台环境税的呼声不断。排污费如何走向环境税,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环境保护部环监局排污收费处处长杨子江曾对媒体透露,从目前的情况看,整体思路还是费改税。由税取代费,不仅能够增强其征管强制力,也能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形式。同时,环保税能够调整不同企业间的负担水平,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2013年11月底,环境税方案上报至国务院,后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今年4月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也明确表示要“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今年6月底,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表示,当时该方案已经由国务院交至全国人大,正在走法律程序。但该方案具体出台时间仍未敲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主要起草者、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总工程师杨金田就曾表示:“从现在的设计看,费跟税的作用相同,只是征收机构不同、方式不同而已。”他认为,排污费征收流程复杂,需确切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多年摸索形成的核算体系与税务部门的统计体系区别很大。费改税,税务部门需另起炉灶,将直接导致行政成本增加。

       另外,排污费征收管理原是环境监管职能的一部分,环境监察人员在征费的同时,也是对企业环境行为做了一次监督,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如果把这部分职能拿走,从环境管理的角度看,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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